2025年4月16日,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、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、局長鐘自然受賄、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,對被告人鐘自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,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;對鐘自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2011年至2023年,被告人鐘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副書記、副局長、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、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、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、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、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、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余元。2019年,鐘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,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和保管,情節嚴重。
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鐘自然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,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,均應依法懲處,并予數罪并罰。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,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馬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