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大河財立方消息】 4月1日消息,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通知,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。
通知提出:
一、強化住房出租管理
出租住房應嚴格遵守《條例》相關規定,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須符合以下要求:原則上,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,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4.5平方米,但有法定贍養、撫養、扶養義務關系等特殊情況的除外。
二、強化市場準入管理
住房租賃企業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轉租住房達到10套(間)(含)以上的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,其名稱和經營范圍應當注明“住房租賃”等規范性表述;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,經營范圍應當注明“房地產經紀”等規范性表述。
三、強化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
住房租賃企業從事轉租業務的,應遵守《條例》相關規定,按要求開設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。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的租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,收取的押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,并按照規定通過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。
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,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。
四、強化租賃行業信用管理
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、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誠信管理,將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和從業人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建立住房租賃企業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,完善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檔案,綜合應用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,實施分級分類監管,強化評價結果的歸集共享和應用實效。
五、強化非住宅類房屋租賃管理
商業、辦公、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租賃管理按照國家、省、市有關規定執行,有關合同備案、日常監管等工作由各區縣(市)人民政府負責落實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